專業服務

商標申請須知

商標法意旨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專利種類

商標(產品/服務)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識別,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依本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之權利。
證明標章
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證明標章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法人為限。
團體標章
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標章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團體標章。
團體商標
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得申請註冊團體商。
商標專用權限
商標自註冊公告日起10年。權利屆滿時得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10年。


注意事項
商標侵權非告訴乃論,有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未得商標權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下罰金:
  •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明之為前條商品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申請流程表

新型專利案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