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申請須知
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 語文著作
- 音樂著作
- 戲劇、舞蹈著作
- 美術著作
- 攝影著作
- 圖形著作
- 視聽著作
- 錄音著作
- 建築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
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號五十年。 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著作權保障年限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個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五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著作財產權為創作主義,權利自著作物發表後生效,爭議時需舉證原創作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