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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申請須知

著作權法意旨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著作種類

  • 語文著作
  • 音樂著作
  • 戲劇、舞蹈著作
  • 美術著作
  • 攝影著作
  • 圖形著作
  • 視聽著作
  • 錄音著作
  • 建築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



注意事項

  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號五十年。
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著作權保障年限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注意事項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個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五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著作財產權為創作主義,權利自著作物發表後生效,爭議時需舉證原創作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