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服務

專利申請須知

專利法意旨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專利種類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供產業利用之價值。

 
審查時間 12~20月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
專利期限 申請日起20年 備註 18個月強制公開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審查時間 04~06月 審查制度 形式審查
專利期限 申請日起10年 備註 應提技術報告行使權利
 

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審查時間 08~12月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
專利期限 申請日起12年 備註 近似物品得申請聯合新式樣


注意事項
  • 廢除專利刑責,侵權時依本法及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 廢除「異議」程序,專利核准後即可繳納年費及證書費始可公告領證。
  • 增訂「為販賣之要約」亦為專利侵權效力所及,擴大專利權保護。
  • 獲准專利之產品應於專利產品上標示專利字樣,否則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 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新型專利權人於行使權利前,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警告及侵權之主張。


申請流程表

發明專利案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

註1: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認無不符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自最早優先權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公開之。
註2: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始進入實體審查。


新型專利案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

註1: 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式樣專利案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