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須知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供產業利用之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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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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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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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除專利刑責,侵權時依本法及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 廢除「異議」程序,專利核准後即可繳納年費及證書費始可公告領證。
- 增訂「為販賣之要約」亦為專利侵權效力所及,擴大專利權保護。
- 獲准專利之產品應於專利產品上標示專利字樣,否則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 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新型專利權人於行使權利前,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警告及侵權之主張。
註1: |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認無不符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自最早優先權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公開之。 |
註2: |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始進入實體審查。 |
註1: | 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