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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5

著作權修法 賣場放音樂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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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榮、林毅璋/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等公共營業場所,未獲授權再次播放電視、廣播節目的「二次公開播送」行為,將不再有刑事責任,只屬於單純的民事侵權。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廣播、電視節目內容都大量利用他人著作,業者無法事先掌握下一首會播什麼歌,無法一一事前取得授權,動輒有觸法之虞。

以坊間卡拉OK為例,業者必須向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購買公播證,但各團體收費方式不一,有些業者索性買一家就營業,卻引來其他著作權團體以「賞金獵人」搜證、再通報警察查緝方式取締,業者不勝其擾。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本次修法最大突破在於「刑事責任除罪化」與增設「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制度。

未來「著作權仲介團體」將改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訂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規定,並設置「單一窗口」,由其中一個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修正條文中有兩年過渡期。

在北市東區開設小吃店的周先生說,附近許多同業,都被自稱著作權稽查人員登門要求關掉店內電視播放的影片,否則要依著作權法規定開罰三千元,最高可罰到七十五萬元。他說:「以前早上有播王建民的球賽,生意就比較好,以後如果可以公開播球賽,錢又不會太多,會考慮買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