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最新資訊

2010-05-05

賣仿冒品得負民刑事責任

請輸入內容台南市中西區羅主任來函問:最近報章媒體報導,有人在網路拍賣網站販賣仿冒名牌包包,除了被檢察官起訴之外,名牌包包商標權人還對被告求償鉅額賠償款項。請問販賣仿冒名牌包包觸犯什麼罪?為什麼後果這麼嚴重?
 消費者選購商品會比較商品的廠牌、價格,不同等級的商品,也會有不一樣的品質、功能及價格。商標,代表一種商品的品牌,代表該商品在消費者心中的定位及價值。每一種名牌商標商品,都是商標權人長時間投入大量的金錢及心力提升商品品質,從事商品研發及創新,刊登及播送大量的廣告,才有可能創造名牌商標商品。
 大家都聽過「註冊商標」這四個字,望文生義,我國對於商標權的保護採註冊原則,商標必須依商標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後,才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所以有意製造、生產高品質商品,創造百年名牌商標的業者,千萬記得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
 要在消費者心中建立名牌的地位,常須經歷百年不斷創新並維持商品品質,投入的金錢及心力難以計數。名牌商品的商標權具有極高的財產價值,而且是可以買賣交易的標的。沒有得到商標權人的授權,生產、販賣、陳列、輸入、輸出使用相同或類似足以使消費者誤認、混淆的仿冒商標商品,無異是將商標權人於建立商標口碑的過程中所付出的金錢及努力據為己有,是一種犯罪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仿冒商標商品應予全部沒收,且應對商標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排除商標權的侵害;有侵害商標權的危險,可以請求法院防止。
 在夜市、路邊攤、商店或網際網路販賣或為了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都應負上述刑事及民事責任。依筆者偵辦違反商標法案件的經驗,少部分民眾購買仿冒名牌包包事後不想再使用時,會在網路拍賣網站將仿冒包包拍賣,此種行為不但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也會涉及刑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千萬不要為了小小不法利益,而觸犯國家法律。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周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