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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4

專利申請人資料填寫不正確,影響權益

專利申請人注意了!申請專利時要填寫正確的申請人資料,否則會影響專利申請日的取得,對權益影響重大。
申請日是專利審查時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具備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的基準日,攸關專利權的取得與否,依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應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式提出申請,方可取得申請日。
在申請書部分,以往實務上有部分申請案未記載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亦有部分申請案在申請時已記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其後聲稱原記載有誤而申請變更申請人,以往對這些案件皆從寬處理,不影響其申請日。但這樣的做法,不僅與專利法意旨不合,且與國際做法亦不一致。
申請書倘未記載申請人,即無法確認是何人提出該專利之申請;另外,如果非專利申請權人申請專利,則申請顯非適法,這些申請案都不應受理,更不應賦予申請日。因此智慧財產局經重新檢討之後,於99年10月21日發布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有關「申請人之處理原則」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規定明確申請人之身分為取得申請日要件之一。
依修正後之專利程序審查基準,申請人之處理原則重點如下:
(一) 申請專利之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且該申請人應為具有專利申請權之人。如果申請書未記載申請人,必須加以補正,且以補正之日才能取得申請日。例如:發明專利申請案於100年1月5日提出申請,惟申請書申請人一欄載明「容後補陳」,於同年2月10日再補送申請人為A之申請書,依修正後的基準規定,該申請案以100年2月10日申請書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二) 倘申請後主張申請書所載之申請人並非適法之申請人而更正者,則以更正申請人之日為申請日。例如:申請時申請書上記載發明人為甲、申請人為A,申請後檢送申請權證明書為甲讓與B,主張申請人為B,因A未合法取得專利申請權,即非合法之申請權人,申請日以確立B為申請人之日為準。又例如:發明人甲 、申請人甲,嗣後A公司聲明申請案係屬職務上之發明,專利申請權應歸屬A公司,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者,因申請之發明既為甲之職務發明,甲不具申請權,應以適法之申請權人A公司申請專利之日為申請日。
(三) 申請案之申請人以申請時檢送之申請書所載為準。申請後如須變更申請人時,應檢送適法之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

為保障申請專利之權益,敬請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在申請書上載明正確之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以取得專利申請日!